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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其中明确,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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